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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四人出售用户信息被起诉

财经前线2023-07-03 19:48

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殷某某、石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进入“AAA微信团队辅助”、“淘宝零元购”等微信群,根据微信群内发布的手机APP注册任务、规则等,利用帮助客户新开手机卡、办理手机业务等便利,在客户不知详情的情况下,使用客户手机扫描其加入的上述微信群内二维码以及将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发送至上述微信群内,供上家以其提供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注册京东、淘宝等APP软件、注册微信公众号及微信辅助解封等操作,注册成功后,将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注册截图等内容发至微信群内,上线按照每注册成功一条几元至几十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向殷某某、石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支付报酬。
至案发,殷某某、石某某二人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62600.08元(其中殷某某获取违法所得141910.72元,石某某获取违法所得120689.36元),王某某获取违法所得共计67664.73元,刘某某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8737.56元。
案发后,四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向太湖县公安局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太湖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太湖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