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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恶劣!天长公布两起典型案件!

财经前线2023-07-13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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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上下联动,重磅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定远县市场监管局纠正某商贸经营部销售过度包装粽子大礼包案

2023年6月15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纠正某商贸经营部销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有粽有蛋大礼包”(大黄米粽、白米粽、杂粮粽、竹筒粽,鸭蛋,附赠艾叶香囊),经抽样检测,该礼盒装的空隙率约为52.6%,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30%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将上述过度包装商品作下架处理。

适度包装可以体现产品文化,有利于商品销售。但是过度包装却是华而不实,造成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损害了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

二、全椒县市场监管局纠正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6月12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纠正某超市销售茶叶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2023年6月12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和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执法,对某超市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货架上陈列有“惠祥春黄山毛峰”,净含量:200克(规格:4*50g)。经检测,上述茶叶包装空隙率为64%,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绿茶。茶叶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而且损害消费者利益,助长奢侈浪费之风。

三、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26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346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16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摆放有78箱“李锦记LEE KUM KEE蒸鱼豉油”。上述产品经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经查,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经朋友介绍,从孙某处购进上述产品500箱(每箱6瓶),总购进货款8.75万元。当事人在收到货到后感觉可能存在问题,便退回203箱,孙某退回货款4.0525万元。当事人进货时没有索证索票,只在微信上联系发货数量、微信付款等有关事宜。当事人共销售出上述产品219箱。当事人在被查处后主动开展产品召回,共召回上述产品33瓶。库存78箱和召回的33瓶产品被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蒸鱼豉油属家家户户做菜烹饪必需品,假劣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将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损害了合法商家利益。

四、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轨道配套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6月1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轨道配套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22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厂房内有10吨起重机械9台、5吨起重机械5台、2吨起重机械2台,现场工人正在使用上述起重机械吊运钢板、钢构等。经查,厂房内上述正在使用的4台5吨起重机械未经检验,没有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未经专业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就不能确定是否达到正常运行的技术指标,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较大的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违法行为严厉查处。

五、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儿童服装案

2023年6月6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儿童服装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儿童服装、罚没款2176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16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名为“母婴坊母婴旗舰店”的店铺销售商品“有绳带婴儿披风斗篷”产品,产品售价88元/件。上述“有绳带婴儿披风斗篷”儿童服装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31701-2015)。截至案发,当事人售出上述披风斗篷2件,销售金额共176元;当事人仓库内剩余20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儿童服装,对儿童的健康、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坚决遏制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六、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6月26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资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268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21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农资店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复合肥料总养分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4日购进该批次复合肥料60袋(50kg/袋),购进价格150元/袋,销售价格160元/袋,货值金额960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七、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米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23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定远县某米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11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定远县某米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发现标称某品牌江苏牡丹香米、江苏大米猫牙丝苗米等,总重量合计32767kg。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原粮(稻谷)采购资料台账,未发现当事人从江苏地区购进原粮(稻谷)的记录,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原粮(稻谷)采购自江苏地区相关进货手续。经查,当事人为了迎合市场提高大米销量,在未从江苏地区购进原粮稻谷的情况下,将当地稻谷加工的大米装入显著标示“江苏香米”或“江苏大米”字样的大米包装袋对外出售,造成消费者将购买的定远产大米与江苏大米混淆,误认为购买的是江苏大米。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混淆了视听,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

八、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6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27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医疗器械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食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讲课视频中显示“海参牡蛎生物小分子活性肽特殊膳食能治疗腱鞘炎、心脏病、高血糖,改善睡眠,稳定血压”等各种疾病的功效。同时当事人邀请老年人上台讲述各自服用“海参牡蛎生物小分子活性肽特殊膳食”后,疾病有所好转甚至治愈的演讲,但当事人销售的“海参牡蛎生物小分子活性肽特殊膳食”仅为普通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不法商家打着养生、保健、治疗疾病的幌子,通过制作视频、开展讲座等方式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迷信“神医”“神药”,发现问题立即拨打12315进行维权。

九、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2023年6月7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22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1辆杂物电梯下次检验日期:2019年12月;正在使用的1辆货梯现场未发现登记证编号等铭牌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维修保养记录中描述的存在问题,没有按照维保公司要求整改完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电梯作为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特种设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加强特种设备执法检查,有力推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水果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6月1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02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依法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判定该香蕉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购进了16kg香蕉,花费了8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销售环节的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对检验结论不合格样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核查处置,切实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十一、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3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25.369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天长恒大湖某装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在工地现场发现有外包装箱、外包装盒、标签上均印有“”标志的开关插座共24箱(合计2840只)。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第9类:电开关、电插座的“”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下,从事销售“”牌开关插座的经营活动,经营的22880只“”牌开关插座的货值合计为25.3694万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SIMON”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品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对注册商标权利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十二、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县板桥镇张某餐饮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30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板桥镇张某餐饮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3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28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宣传牌匾及宣传资料上使用“WALLACE华莱仕”字样,与投诉人的“WALLACE华莱士”商标构成近似,且经营的产品同为汉堡、炸鸡品类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模仿别人的商标从事经营活动,会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的秩序,造成对被侵权人经济和信誉的损害。


信息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