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某PE转让金融商品补税案
私募条例涉税研讨会案例——安徽芜湖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转让理财产品、上市公司股票补缴增值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芜税稽罚告﹝2023﹞29号)
芜湖瑞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3402***75P):
对你单位(地址: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峨山路**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6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违法事实一,你公司转让理财产品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你单位2016年1-4月取得理财产品收益26920.74元,2016年5月-12月理财产品增值776287.08元,2017年度理财产品增值2005121.31元,上述理财收益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增值税,且未申报缴纳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及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之规定,应追缴对应所属期营业税及增值税,具体应追缴税款情况见下表:
税种 | 所属期 | 理财产品转让收益 | 应补税款 |
营业税 | 2016.02 | 1283.6 | 64.18 |
2016.03 | 2141.16 | 107.06 | |
2016.04 | 23495.98 | 1174.80 | |
增值税 | 2016.05-06 | 360357.37 | 10495.85 |
2016.07-09 | 133615.5 | 3891.71 | |
2016.10-12 | 282314.21 | 8222.74 | |
2017.01-03 | 303259.26 | 8832.79 | |
2017.04-06 | 206623.53 | 6018.16 | |
2017.07-09 | 613795.49 | 17877.54 | |
2017.10-12 | 881443.03 | 25673.10 |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公司统计的理财收益统计表;
证据二,你公司赎回理财产品取得收益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
证据三,你公司转让理财产品银行回单复印件。
2.违法事实二,你公司转让股票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2016年该单位累积减持山东华鹏股份(股票代码603021)5700000股,分别为2016年10月减持1000000股、成交价格48949369.59元,2016年11月减持4700000股、成交价格239076977.56 元,你公司未增持山东华鹏相关股份。山东华鹏IPO上市发行价格为8.73元/股。该单位转让未申报缴纳增值税6939767.39元。{[288026347.15-(8.73*5700000)]/1.03*3%}未申报缴纳随征的城建税485783.72元,教育费附加208193.02元。地方教育附加费138795.35元,水利基金168651.95元,累计:7941191.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及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确认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收益(48949369.59+239076977.6)-8.73*(1000000+4700000)=238265347.2元,应追缴其2016年10-12月增值税238265347.2/1.03*0.03=693 9767.3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买卖“山东华鹏”股票资金流水明细表;
证据二,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限售股解禁的增值税处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违法事实三,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公司2016年转让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时,签订了四份股份远期转让协议,合同标的360390000.00元,未申报印花税18019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之规定,应追缴2016年3月印花税130245元,2016年7月印花税49950元,共计追缴印花税18019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述四份合同复印件。
(二)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公司上述在账面上不列或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拟处以少缴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0.6倍罚款,即处以罚款(702 2125.32*0.6=4,616,321.4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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