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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一批)

社会万象2022-11-15 22:21

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今年以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政府关注、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行业领域为落脚点,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商品,组织开展了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广德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广德仁和堂”上发布“三伏贴”适应症:体虚、过敏性鼻炎、慢性鼻炎、慢性咽炎、慢阻肺、虚寒性胃病、颈椎病、肩周炎、风湿痛、骨质增生、月经不调、痛经、产后头痛、坐月伤风、遗尿、生长发育迟缓、坐骨神经痛、颈源性头痛、椎间盘源性疼痛、慢性腰背痛等,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5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0.3万元。




二、方某实施混淆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安徽江南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情况下,将“安徽江南泵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铭牌张贴在上海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50ZXP18-20的2台自吸泵上,销售到常德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其行为属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混淆违法行为。2022年6月21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三、宁国市某印刷厂商业贿赂案


经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芜湖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判决,记录当事人的商业贿赂行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推销新产品包装,向芜湖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行贿16万元,利用张某职务便利,在产品质检上提供帮助,使其产品在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通过芜湖某股份有限公司抽检入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2022年5月13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四、旌德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上对外发布“吴某琴……中风住院……口角歪斜……生活不能自理,……使用了黄山毫喝芝翠牌灵芝孢子粉和灵芝切片进行辅助调理……现在可以出去帮别人干活,全家非常开心”、“张玉华爱人……因患重症肌无力……购买了芝翠牌野生椴木灵芝孢子粉和灵芝果半年用量……病人自述全身自我感觉良好”等内容,宣传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具有治疗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2年5月18日,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




五、安徽省某电气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与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销售66套消防控制箱,主要元器件使用正泰品牌。供货时,涉案的30个型号NH40-32/4SZ、22个型号NH40-63/4SZ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系当事人在网上购买,未经授权使用了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标识,使采购方误认为该商品是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非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其行为属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混淆违法行为。2022年6月20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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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