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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一男子买了一辆新车,因为6年免检......

体坛快讯2022-11-23 12:56

来安县,隶属于安徽省滁州市,地处安徽省东部。始建于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称建阳县。后几易县名,至南唐中兴元年(958年),定名来安县。来安县辖12个乡镇,两个省级经济开发区,两个国家4A级旅游景区,1个国家湿地公园,国土面积1481平方公里,总人口49.09万人。来安县,毗邻国家级新区南京江北新区,是南京都市圈的核心层、南京江北的重要门户,所辖的汊河镇与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相邻,紧靠南京地铁3号线林场站,离南京长江大桥仅12公里。来安县共辖12个乡镇,128个村,15个社区。12个乡镇来安县区划分别是:新安镇、半塔镇、汊河镇、水口镇、舜山镇、雷官镇、施官镇、大英镇、张山镇、独山镇、三城镇、杨郢乡。

安徽宣城,一男子买了一辆新车,因为6年免检,就一直没有检车,不料被交警罚款200元,男子状告交警,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宣城中院)

孔先生驾驶机动车由芜湖开往黄山时,偶遇交警在在高速上导流查纠,孔先生不以为意,认为自己既无违章,又未酒驾,所以也不害怕检查。

然而,交警拿过他的证件查验过后,认为孔先生驾驶的车的检验有效期已经过,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遂当场对孔先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孔先生不服,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交警大队撤销此行政处罚。孔先生起诉的理由有四点:

第一,民警在高速上得拦截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的规定,系违法行为;

第二,民警进行检查时没有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而且在非紧急情况下在行车道设置执勤点,违反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的规定;

第三,民警仅向其出具了一份使用POS机现场刷卡200元的凭证,未向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四,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施行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了6年免检政策,他驾驶的车辆并未超过6年的期限,故民警认定他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车辆,事实认定错误;

退一步讲,即使案涉违法行为认定正确,也不足以顶格处罚,民警对其予以顶格处罚(罚款200元),说明此次执法系以罚款为目的。

对于孔先生的辩解,交警大队给出了他们罚款的依据和理由,交警大队认为:

首先,孔先生关于案涉检查行为系“拦截”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执勤点,将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导入服务区进行检查,且执法过程中依法设置了很多提示标志,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6年免检指的是6年内免于上线检测,但每两年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合格标志,因孔先生的车辆并没有在网上申请免检,故应认定为违法;

另外,其并没有通过POS机当场收取罚款,200元罚款系孔先生事后自行向银行缴纳。

【@以案普法 】

一、交警大队所实施的案涉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交警大队作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对其所辖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是其职责所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除外。

此条指向的是交警部门不得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在行车道或应急车道对其实施拦截检查的行为,以免因车速过快紧急刹车而引发交通意外。

本案中,民警并非在高速公路上要求孔先生停车检查,而是以锥筒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往车辆导入服务区指定的停车区域进行检查,不违反上述规定。

因此,孔先生关于民警对其车辆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涉“拦截”行为、未设置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等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二、交警大队认定孔先生有“驾驶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之违法事实,该事实认定是否正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前述法条规定了车辆所有人有按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义务。

注意,《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虽规定了6年内相关车辆可免予上线检测,但是,案涉车辆是否符合6年免检的条件尚需相关部门审查确定,即使属于6年免检车辆,车主也应每两年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案涉车辆未进行安全检验客观属实,民警认定该车辆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定性并无不当。

三、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因孔先生未按照规定期限对其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交警大队决定对其予以200元罚款,符合前述规定且处罚适当。

而且,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对孔先生的处罚系200元罚款,符合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条件,故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孔先生得诉讼请求,一审过后,孔先生又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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