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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执法 谁普法】宣城市“律师以案释法”法治广播栏目第四十一期播出啦!

社会万象2022-11-2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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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上午9:45,“美好生活 与法同行——律师以案释法”法治广播栏目第四十一期已经播出,由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雷绪琴律师为大家讲解《劳务者致他人损害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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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交通文艺广播FM106.1频道

每周四上午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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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雷绪琴,中共党员,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现任安徽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宣城市律协婚姻家庭与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宁国市第十四届妇代会代表、执委委员

案情简介

张某买了一辆挖机,雇请李某驾驶到工地上采挖石头,刘某开货车来装石头,石头装满后,刘某爬上货车车顶前方清理碎石。这时,李某自认为刘某不会很快从车顶前方到达车顶尾部,遂转动挖机作业,不料刘某很快就来到车顶尾部,挖机机斗将刘某撞倒,刘某跌落受伤。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刘某伤残等级为十级,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因协商无果,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刘某要求张某和李某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张某则认为,因其受雇于刘某,应由刘某来承担责任。

法律问题

对刘某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是谁?也就是说,谁应该来赔偿刘某的损失?是实际操作挖机的李某?还是雇请李某的挖机老板张某?

律师解答

对于该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本案中,张某个人雇请李某开挖机作业,张某是接受劳务一方,李某是提供劳务一方,李某在操作挖机过程中导致刘某受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张某依法应当对刘某因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庭对刘某的损失进行依法核算,判决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的个人劳务中,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伤,或者因劳务造成他人受伤,都是很普遍的事情,如果造成人他人受伤,依法向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是接受劳务一方,但如果提供劳务一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接受劳务一方是可以向他追偿的。

所以,本起案例的意义在于,一是告诉受伤者在此种情况下应向谁主张权利?二是提醒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一定要作好安全措施。

快来和扬子一起收听吧!

来源 | 宣城市司法局

编辑 | 远远
审核 | 宁小鱼 陶群